辽宁工大发〔2018〕32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辽财资〔2008〕444号)、《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开展废弃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的通知》(辽经信资源〔2010〕45号)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辽财资〔2010〕89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处理固定资产管理信息;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强化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账、卡建立、增(减)资登记、定期核对与清查、配置;固定资本使用、维护、安全监督;固定资产变动及纠纷处理;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办理;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在主管校领导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分类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登记、处置,并具体管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行政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
(二)总务处负责全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
(三)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价值的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并指派分管领导和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的配备、调换、调离、退休,需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并于年底对各二级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及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起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经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统计报表、考核评优、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参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论证、购建、验收,以及固定资产的调配、处置等工作;
(四)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负责分管资产的账卡管理,组织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服务并进行使用效益评估;
第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起草部门分管的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固定资产的配置与处置计划拟定、论证、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分管固定资产的实物及账目管理;
(四)负责分管固定资产的登记、清产核资、效益评估、考核评优和校内统计报表等工作;
(五)对使用单位(各学院、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维护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向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三)保管、维护本单位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在学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调配,提高使用效率;
(五)向相关职能部门递交本单位年度固定资产状况统计表及使用情况报告,配合职能部门进行清产核资;
(六)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参与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七)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使用、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范围: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
(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
(三)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主要包括:
1.家具。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单价800元以上批量购买的同类家具,也纳入资产管理。
2.图书(含纸质和其它介质图书)、期刊杂志合订本(包括自行加工合订本)、报纸合订本(包括自行加工合订本)、软件;
3.生物资源。作为品种资源保存的动植物标本。
4.经确认列为文物或陈列品。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生活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栏)、水塔、雕塑、宣传栏、广场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档案是指是指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和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办法。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做固定资产增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也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改良或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到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购置、验收。详见《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物资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对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进行考评,促进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各占有、使用固定资产单位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要做到及时、经常。尤其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要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详见《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各单位每年需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本着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的原则,有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需调剂到校外的固定资产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责任人退休、调出或工作岗位变动时,须由学校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固定资产离任审计,办理交接手续。审计结果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调出或退休时,要主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对所管资产账目进行移交,造册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单位资产保管人岗位变动、调出或退休时,要由本单位资产管理员督促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列出资产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借用必须履行借用手续。固定资产借用登记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各单位必须按照固定登记表要求建立健全资产借用登记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借用和交还手续,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 借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退休、调离等,要由本人或相关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职工无正当理由长期占用固定资本不还,按侵占追缴原物或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或重置价收取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借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学生,须在毕业离校前办理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制度,按管理、使用、维护分别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对尽职尽责,在管理、使用、维护固定资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使用、维护不利造成学校资产损失,完好率下降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责任心不强,不热爱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要调离岗位。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办理。
(一)房屋及构筑物:
1.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建造房屋及构筑物形成固定资产,一般要在学校、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验收凭证,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对于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先根据预算、概算等相关资料估价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据实调整。
2.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要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净增加值后,由项目管理部门办理增加固定资产账。具体验收程序和固定资产入账程序与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
(二)仪器设备类:
1.增加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须根据购置发票(购置车辆等还须持附加税发票、购置审批及预算表等)及相关验收报告等资料,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凭证,然后到财务处办理付款和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2.仪器设备附属配件管理
(1)在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添加的附属配件。无论新添配件的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均要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增加的金额加在原主机价值上。
(2)所购配件用于更换原主机中已损坏的配件。相应支出作为维修费用,在发票背面注明“更换零配件”字样,不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同时将原配件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
(3)所购配件用于电子产品升级。升级后将新配置录入数据库,固定资产价值不变。同时将原配件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
(4)易碎、易损及使用期不足一年的设备或配件,不做资产增加,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登记管理。
3.需要通过安装调试才能使用的管网系统设施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将该工程的仪器设备价值、辅料价值、运输安装费用、人工费用以及其它费用分项列出,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其它工、料、费列入其它固定资产管理。
4.房屋及构筑物中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其价值应单独列示,并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5.固定资产价格标准以下的仪器设备,按低值品入帐,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形式设立账目,加强管理。
(三)文物及陈列品:
增加文物及陈列品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凭证,然后到财务处办理付款和资产入账等手续。
(四)家具类:
增加家具类固定资产时,各使用单位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单。家具类资产包括床、桌几、椅凳、沙发、柜橱箱、台架及其它等七类。
(五)其它固定资产:
其它固定资产如被服装具、植物等,固定资产的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要按规定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未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凭证,未经学校固定资产专管机构在购置报销凭证上签字,财务部门不予办理付款和资产入账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注销手续的办理。详见《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八章 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将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不包括学校将固定资产以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固定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并附送有效的出租、出借合同。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依据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资产低效运转和闲置浪费。学校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原则上要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合理确定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收入。
第三十六条 学校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须在会计账簿中设立辅助账目,记录经营性固定资产的运营状况,同时将资产变动等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便查验。
第三十七条 学校用于经营性的固定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经营收入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按省财政厅要求实行收支规范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须对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低值仪器设备、家具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低值仪器设备、家具是指单位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仪器设备、家具。
第四十条 低值仪器设备、家具的使用管理比照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具体按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固定资产;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五)粗心大意,操作错误;
(六)个人借用的固定资产因保管不妥被盗、丢失;
(七)未经批准,私自将固定资产拿回家使用;
(八)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
第四十二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二)因固定资产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有关固定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四)经学校公安处证实,虽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发生的资产被盗或丢失;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四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学校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
(二)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三)因工作需要携带固定资产外出工作或在搬迁过程中已采取了安全措施仍发生的资产损失。
第四十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当事人应进行检查,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护固定资产,严重违反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一)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所更换的零件、材料费用;
(三)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视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四)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批评和处分并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丢失应根据丢失的原因划分赔偿责任。
(一)属于被盗并有公安处证明(校外被盗应有当地公安机关证明),也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可以减免赔偿;
(二)因管理不善,属于单位责任的,应由单位赔偿;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由个人赔偿;
(四)学生借用固定资产丢失的,其相关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赔偿。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丢失赔偿计算方法。
(一)计算赔偿公式:
应赔偿金额=重置价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1.当已用年限》使用年限时,只赔偿残值(残值指报废后出售该固定资产所得的价值)。
2.因损坏造成固定资产报废的,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可减去残值。
(二)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1.仪器仪表类资产10年(其中电子测量仪器、通信仪器设备为15年)。
2.电子设备类资产15年(其中计算机为5年)。
3.机电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20年。
(三)图书资料的赔偿办法按图书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当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时,应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做出结论,并及时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处置登记表》,书面报告分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公安处、分管部门、国资处及所在单位现场出具证明。发生重大损坏、被盗事故的,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公安处,由相关单位对事故责任做出书面鉴定,确定事故责任人及应承担的责任。对隐瞒真相、知情不报或推卸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相应加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做出赔偿处理决定一个月内,事故责任人持赔偿凭证到财务处交纳赔偿费,凭财务处开具的收费收据到分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办法相抵触之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02年11月05日印发的《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届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