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资产管理 > 正文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自行研制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更好地贯彻“自力更生”、“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快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实验教学水平,鼓励自行研制仪器设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行研制仪器设备”是指通过学校审批、立项,由教师、科研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自行设计和研制、调试的单台仪器、设备或成套试验装置。

第二条 自行研制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规定开出的实验项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及科研专用设备,市场无此类产品出售;

(二)实验教学大纲外,实验室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动手、创新能力开设出综合型或设计型实验所需的设备;

(三)市场上出售的产品过于昂贵,采取自行研制可以显著节约经费,缩短周期,并能满足需要的设备;

(四)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功能扩展。

第三条 自行研制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学校的教学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实验室(或课题组)自筹经费。根据具体情况,投资方式分为学校投资、实验室(或课题组)投资和校、院(系、部)室联合投资。自行研制的设备经费的组成项目为:设计费、材料及器件费、人工劳务费和经批准的验收、鉴定费等。

第四条 自行研制仪器设备实行过程控制管理和目标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 立项、审批和实施验收

第五条 自行研制仪器设备的立项。凡由学校投资或校室联合投资自行研制的设备,要在每年教学设备费申请预算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辽工要程技术大学自行研制教学设备立项申请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取)。用自筹经费自制设备的立项由实验室(课题组)、院(系、部)自定,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自行研制仪器设备的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根据申请情况对教学设备自行研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调查调研,提出审查意见并确定投资额度,经专家论证评审,报主管校长、校长批准。

第七条 自行研制仪器设备的实施。经校长批准的立项,原则上由研制单位组织实施,但研制单位要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所研制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文件,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对研制过程中的费用支出、采购过程及研制进度进行严格管理。对实验室(课题组)自行投资的立项实行项目目标管理。

第八条 自行研制仪器设备的验收。自行研制工作全部完成后,研制单位要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样机,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和成果鉴定。经鉴定验收合格的设备,研制单位必须到设备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否则按漏账处理。

第三章 其它规定

第九条 学校投资的自行研制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告,详细说明理由,待批准后方可执行,研制用的器材及剩余经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回。

第十条 自行研制项目经验收合格达到预期效果,按校内基金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凡无故中止、撤销研制项目或因失职使项目未按期完成任务或完工后验收不合格,经采取补救措施仍无法正常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学校在以后的设备投资中将给予停拨、减拨,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5日起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22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All rights rever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