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大发[2012]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辽财资[2008]444号)和《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辽宁人民政府令[2011]261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且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来源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事业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用、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产权内容,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收取经营性资产的使用费用,并监督其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界定和登记;产权变动及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及其过程监督;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情况等。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事务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制度,决定国有资产的招标采购、配置、调整、报废及清查等事项,听取并审议国有资产的年度报告。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财经工作组、仪器设备及实验办公物资供应工作组、基本建设和后勤维修物资采购工作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组和图书资料管理工作组。
财经工作组具体负责学校经费的预算、决算编制及经费使用管理;仪器设备及实验办公物资供应工作组具体负责仪器设备及实验办公物资供应与配置的审批;基本建设和后勤维修物资采购工作组具体负责基本建设和后勤维修物资供应与配置的审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组具体负责国有资产调整与报废的审批;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组具体负责无形资产的管理、界定及纠纷处理等工作;图书资料管理工作组具体负责图书资料的采购、配置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管理,其中仪器设备、实验办公物资供应和国有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管理;土地、房屋、构筑物、基础设施及相关物资由总务处和葫芦岛校区校园管理处具体管理;基本建设及相关物资由基本建设处和葫芦岛校区基本建设办公室具体管理;消防器材由公安处和葫芦岛校区公安保卫处具体管理;图书资料由图书馆具体管理;无形资产由科学技术处和党政办公室具体管理;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由产业开发处具体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各部门均须将有关账目和档案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财务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经济价值的管理部门,所有学校国有资产均须在财务部门设立分类账。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二级单位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二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制度,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计划编制、使用管理、报废、清查等工作,听取并审议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及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各二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本单位具体管理资产的人员。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负总责,单位国有资产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资产管理员直接负责。各二级单位的国有资产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名单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国有资产的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离岗,要履行国有资产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不得离岗。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要随意调动、轮换。资产管理人员的调动和交接情况要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及学校的规章制度行使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经济价值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
1.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检查与监督;
2.负责本部门所管理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3.负责本部门所管理国有资产的配置、采购、验收、利用、监控、调整、调拨、转让、维护保养、报损、报废等工作;
4.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所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6.负责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二级单位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行使对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有:
1.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2.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实施规范管理;
3.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物卡管理、参与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4.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采购方案拟定、标书拟定和资产验收;
5.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以及提出调整、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申请;
6.负责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及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是指使用上级拨款、行政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取得的信贷资金,通过采购形成国有资产的行为。学校国有资产增加是指通过上述行为以及通过接受捐赠、基本建设等途径获得的国有资产。固定资产购置工作具体见《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物资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具体见《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流动资产配置通过预算和决算实施,按年度执行。学校流动资产预算和决算的编制由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党委会批准。经批准的预算由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具体执行和管理。学校流动资产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名称、校徽标及利用学校资产、名誉或以学校工作人员身份或经学校批准立项形成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动植物标本所有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为学校无形资产,学校依法行使管理和保护。凡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经过学校无形资产领导小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有关学校无形资产管理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可以用于经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但所得全部收益均须上缴学校并纳入学校预算。学校直属经营性资产使用单位(产业开发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等)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和增值的直接责任,其单位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经营性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有关学校经营性资产具体管理按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享有使用权的土地配置通过调剂实施。调剂方式是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论证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校长签批。非经营性单位不得利用土地开展经营活动,凡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土地一律收回学校。经营性单位使用的土地对外承租必须经过学校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校长签批。有关学校土地具体管理按学校土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无权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承租或使用合同,也无权同意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或有偿使用学校国有资产。凡不经学校同意发生上述行为者,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国有资产使用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各国有资产使用二级单位按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检查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及其完好情况。
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机构;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5.经学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七条 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擅自用于经营活动。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利用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需首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提出论证报告,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校长签批,再报请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置换、盘盈、报废、报损和对外捐赠、货币性损失核销等。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具体见《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六章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不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省财政厅申报、办理产权登记。财政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简称《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校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学校办理法人年检、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学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2.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3.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情况;
4.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其他有关单位配合。
国有资产报废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责第
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占时,学校国有资产二级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向学校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学校解决有关问题。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决定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省人民政府处理。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决定,报教育厅审核及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需要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对相关资产进行清查:
1.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下属单位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灾害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资产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资产清查的。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须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状况,要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本单位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学校国有资产各分管部门负责汇编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及学校财务预算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我校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表、报告。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均须认真执行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十二条 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在计划编制、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报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上,均须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级责任人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行为者按该条例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