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大发[2012]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降低科技创新成本,减少重复购置,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学校将对大型仪器设备实行资源共享。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大型仪器设备:
(1)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或件)价格不足人民币20万元,但成套购置或配套使用,整套价格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国家科技部统管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详见附件);
(4)国外引进的、有关部委明确界定为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开展教学和从事科学研究的主要物质支撑,是学校的优质资源,占用单位应该对外开放使用。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
2.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3.受理大型仪器设备入网申请;
4、向上级有关单位申请、申报专项补贴资金,制定专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5.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
6.组织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权。
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
第六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必须参与开放共享使用。如果设备精度明显下降,或因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经管理小组论证批准后可不参与共享。
第七条 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网络信息化、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共享平台。在办公网上公布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如型号、规格、性能指标、服务范围、放置地点、开放时间、收费标准、联系信息等)及实时的动态运行状况。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首先要满足校内教学和科研的需求,仪器设备占用单位及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不得无理拒绝。在此前提下,各占用单位可酌情向校外开放。要定期报告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开发、维护等情况,鼓励参与跨单位、跨地区的协作共用。
第九条 每台共享大型仪器聘任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使用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努力提高所管理共享仪器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2.在保证实验教学外,应承担所管共享仪器的操作任务;
3.做好实验记录、设备使用维修、维护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4.做好所管仪器设备及开出实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做好书面记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修。对较大的事故或单价20万以上仪器出现故障,仪器设备负责人(或当事人)应及时写出详细报告,由学院(单位)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一周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校内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和对外服务使用收取费用。制定收费标准应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和维修费用需要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收取的费用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材料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的组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仪器使用收费项目包括材料费、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费及管理费等。为方便结算,学校仪器使用费除消耗材料费外,其他费用合并为测试分析费。
第十三条 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可按以上收费项目,参照有关同类仪器收费标准分别提出收费标准建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并经网上公示后,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消耗材料费和测试费收取
1.无论科研或校内外人员测试,均按实际消耗收取消耗性材料费;
2.校内项目的测试分析费按学校批准公布的收费标准的50%优惠价收取。校外项目的测试分析费按公布标准的100%收取。
第十五条 缴费方式 校外人员的仪器使用费用现金或支票支付;校内人员的仪器使用费用课题经费、专项经费等予以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现金。收费发票由财务处提供。
第十六条 费用管理
1.收取的消耗材料费按实结算,全额归测试单位。对于利用学校经费购买的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学校从测试分析费中(实收+校内测试补贴)提取20%作为仪器使用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用,10%作为设备管理人员的劳务费,余下部作为共享仪器设备维修专项基金。对于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参与共享的,除以上规定外,另提取收费的50%返回课题组。
2.大型仪器使用费每年结算一次,由财务处为各管理单位设立专门结算账户进行结算。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利用率、对外服务、维修保养、管理水平、科研成果、新功能开发及人才培养等,考核结果向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对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中成绩优秀、效益突出、开放共享好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效率低、开放共享差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学校限制该仪器的购买数量,并收回该仪器的使用权,重新调整和分配。
第二十条 对因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经鉴定后,由损坏者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国家科委统管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1 |
电子显微镜 |
9 |
紫外分光光度计 |
17 |
液相色谱仪 |
2 |
电子探针 |
10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18 |
氨基酸分析仪 |
3 |
离子探针 |
11 |
光电直读光谱计 |
19 |
电子能谱仪 |
4 |
质谱仪 |
12 |
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
20 |
热电平 |
5 |
各种联用仪 |
13 |
荧光分光光度计 |
21 |
差热分析仪 |
6 |
X光萤光光普仪 |
14 |
核磁共振波谱仪 |
22 |
超速离心机(4万转/分以上) |
7 |
X射线衍射仪 |
15 |
气相色谱仪 |
23 |
图象分析仪 |
8 |
红外分光光度计 |
16 |
顺磁共振波谱仪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