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大发[2012]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学校资金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辽财采〔2010〕204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省属高、中等学校基本建设和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00〕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的物资采购。采购行为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为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和公务等活动,使用学校资金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等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系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称工程系指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物资采购及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学校仪器设备及实验办公物资供应工作小组、基本建设和后勤维修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图书资料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全校物资采购工作。各组组长分别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各专项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采购工作计划、制定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划、对拟采购的进口设备组织专家论证、领导组织物资采购和招标工作、签署采购合同、管理招标采购文件、组织货物及项目验收、解决物资采购及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等。
第三章 采购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 物资采购必须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年度采购计划由各基层单位和主管处室协同编制,即各基层单位编制本单位物资采购需求计划后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其中教学用物资的采购计划由教务处审核;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省部共建专项的物资采购计划由学科规划发展处审核;后勤用物资采购计划由总务处和葫芦岛校区校园管理处编制审核;基本建设用物资采购计划由基建处、产业开发处、葫芦岛校区基建处和葫芦岛校区产业开发处编制审核;图书采购计划由图书馆编制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的采购计划由审核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各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采购计划应根据年度教学、科研等事业的发展需要和经费的保障能力编制。大型项目采购计划的编制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九条 未列入学校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但又急需的资产,需写出未能纳入购置计划的理由和急需申请,并补办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后,实施招标采购。一般补办购置计划资金总额每宗不超过10万元。对于运转过程中出现故障而影响工作或生活的急需物资,按照故障程度和急需状况,可以随时提出购置计划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采取适当方式采购。
第十条 采购计划编制的内容包括物品名称、规格、质量标准、数量、市场报价、价款总额、使用经费来源、用途、使用时间、备注等,并尽可能加注生产厂家、产地、供应商等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年度采购计划报告实行标准的行文规范,采购计划报告格式(见附件)。报送的采购计划报告书要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编制人要签章。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计划一般每年10-11月编报下一年物资采购计划。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学校物资采购分别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进行,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由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由学校仪器设备及实验办公物资供应工作小组、基本建设和后勤维修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图书资料采购工作小组分别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具体的采购形式应当按照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批的采购形式实施。
第十六条 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工程类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必须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范围包括: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
2.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资金限额以上(含本数)的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可按照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实施的项目范围包括: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资金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
2.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类。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1万元,但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2)工程类。项目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工程。
(3)服务类。项目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自主采购是指小额度的零量采购,一般包括单位价值在800元(不含800元)以下的采购任务。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年需量较大的消耗材料要在校内组织招标采购。
第五章 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的总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学校对采购信息发布主要采用网络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专项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工作,学校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责任要落实到人;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学校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采购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业务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名单,政府采购目录,公开招标信息,中标信息,违规通报,投诉处理信息,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及上述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程序包括采购信息收集、整理、汇总、编辑、审核、交送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指定或学校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经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在指定的媒介。经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批准,我校自行组织招标的信息发布主要采取网络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的事项包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及其他必要说明的事项等。招标人必须保证招标信息公告内容真实,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中标信息应当公告的事项包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标的名称、中标金额,定标地点、日期,中标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第六章 采购合同管理与采购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业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学校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的权利、义务。学校采购工作小组负责采购合同文本的拟定,常规采购业务合同文本由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所在主管部门负责人审定,特殊或重大采购项目合同文本由专业采购工作小组组长审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购组织和采购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提高采购标准(包括质量与价格)及终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终止的,采购组织和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终止的内容、理由、依据与措施及时书面报告给负责合同文本审定的负责人审核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采购业务文书建档制度,学校各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主管采购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学校采购业务文书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采购监督制度,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学校财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派工作人员参加采购工作小组工作,行使事前、事中监督职能,事后监督由监察审计部门行使监督职权,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实行采购监督举报查证制度,查证权由监察审计部门行使。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学校新购置的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资产使用单位试运行一个月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固定资产验收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一般由国有资产管理或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销售单位负责人、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学校资产档案管理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进口仪器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新购置的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般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资产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销售或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验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验收一般不得拖延时间,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学校固定资产通过验收后,需由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登记入账和固定资产增加手续。凡未通过验收的资产均不得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凡未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均不得履行支付费用手续,且需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设备采购计划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 额 (万元) |
经费来源 |
用途 |
使用时间 |
参考厂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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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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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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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设备技术性能表
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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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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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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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到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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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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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的主要用途、 功能及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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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参数及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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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附)件的数量及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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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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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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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调试及 所需材料、工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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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培训(操作、 维护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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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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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技术服务、质量保证、验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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