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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用危险品管理办法

为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要认真贯彻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放射性物品防护条例》,积极做好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我校实验用危险品的范围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

三、危险品要统一归口管理,各院(系、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危险品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是本室危险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四、有危险品的单位,必须设专人保管,对爆炸品等,要由两个人共同保管,要做到一个人无法单独取用。保管人员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警惕性,工作认真负责,并掌握危险品安全管理知识与技术,懂得所管理危险品的性质和特点,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意外,能做到及时补救。

五、申请购置危险品,必须有主管实验室的主任在计划申请单上签字,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公安处备案后,方可购买。

六、危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和运输部门的有关危险品购置、运输管理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安全。

七、危险品的存放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品储存管理条例的要求。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必须符合公安部、卫生部、核安全局的有关规定。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存放地点应注意通风、防热、防潮、防冻、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仓库范围内严禁烟火。根据劳动保护条例对保管人员实施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安全。

八、严格发放制度和出入库手续。对剧毒、放射性物品要有领导签字和两个领用人一起签字,在不超过规定的限额内严格限量发放,同时必须精确计量和记载。对领、用、剩、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的数量及时退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出实验室。严格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废弃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不得擅自处理。

九、危险品库房要建立和完善管理、使用制度。切实做好危险品库房的防火、防爆、防盗、防意外事故等有关安全措施。发生失盗、短缺及其他意外情况,要立即上报。

十、对所保管和使用的危险品严禁随意转送和非法交易,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十一、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管人员和各级领导应以对国家、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任的精神,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将分别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2002年12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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